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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于《关于种子(苗)种畜(禽)鱼种(苗)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》(农办外〔2009〕7号)有效期已经截止,根据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<“十二五”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11〕76号),我部制定了《“十二五”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细则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农办外〔2012〕1号.CEB 附件 5.doc